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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大小赚钱平台2024-03-27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 、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 ,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 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 。2022年12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 ,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 ,厘清数据产权制度 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的基础性工作 。

  数据产权制度 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 是产权配置清晰 ,产权不清 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 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 、开放 、流通 、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 ,有关数据产权 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 。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 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 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 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 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 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 ,尤其 是在《意见》 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 是当务之急 。

  第二 ,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 的确立 ,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 。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 。数据具有有限排他 、可分割 、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 的独特属性 ,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 ,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 的层面 。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 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 。《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 、个人数据 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 、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 ,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 是不同 的 。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 的确立就更难 ,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 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 。同时 ,各类数据 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 是数据产权运营 的重要追求 。

  构建“三权分置” 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 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 的治理机制 ,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 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 。所有权 、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 ,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 ,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 , 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 。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 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 是对于数据资源 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 的数据持有权 ,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 ,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是对于数据 的加工处理活动 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 ,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 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 ,数据从一开始 的资源形态 ,经过加工处理 ,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 。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 、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是十分必要 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 ,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 ,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 ,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 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 、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 ,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 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 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 的 ,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 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 ,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 ,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 。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 的过程 ,针对不同时期 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 ,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 ,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制度 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 ,确保数据运行 的合规 。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 、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 的数据交易场所” 。当前 ,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 ,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 。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 是较好 的切入点 ,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 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

  第三,安全 是数据全流程 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 ,适应数据市场 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 、流通 、使用全过程 ,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 的 ,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 的产权制度 的时候,当前 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 。这当中首要保障 的就 是安全底线 ,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 、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 、授权、加工 、开放、共享等全过程 。有了安全的保障 ,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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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⑮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作者:辛翔飞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始终是建设农业强国的头等大事”,“要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 ,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现阶段 ,主产区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中 的根基性地位愈加凸显,但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尤其 是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困境 。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对于夯实我国粮食安全根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

  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对主产区依存度显著升高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 ,我国粮食产销区域格局发生了重大历史性变化 ,主要特征是:主销区粮食自给水平显著降低 ,产销平衡区粮食产需缺口持续加大,主产区成为我国粮食安全保障 的主体支撑。以当年全国人均粮食产量为自给标准计算 ,1978-2021年主销区粮食自给率由93.57%降至19.91% ,粮食产需缺口由297万吨增至11800万吨;产销平衡区粮食自给率由87.29%降至78.40% ,粮食产需缺口由851万吨增至3200万吨;主产区粮食自给率由106.65%升至139.33% ,商品粮调出数量由1280万吨增至15000万吨。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巨大 的粮食产需缺口均高度依赖于主产区 的生产供给 。

  主产区经济社会及粮食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困境

  多年来,虽然国家不断加大对主产区发展 的支持力度,但由于粮食生产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低,主产区大多数省份仍处于“粮食大省、经济穷省” 的窘况之中。较为突出 的表现在 :一 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1980-2020年 ,主产区GDP增长204.14倍 ,成就显著,但明显低于主销区286.66倍和产销平衡区234.96倍的GDP增幅。二是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偏慢。自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至2020年 ,主产区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8.64倍 ,明显低于主销区48.49倍和产销平衡区42.20倍 的地方财政收入增幅。三 是地方财政支出能力偏弱。1994-2020年 ,主产区人均财政支出能力与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 的差距均显著扩大 。1994年主产区财政人均支出水平为269.3元,比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分别低337.0元和32.6元 ;2020年主产区人均财政支出增长至13477.8元,但与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 的差距分别扩大到4022.0元和2686.8元 。四是粮食生产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功能弱化 。改革开放后,在国家政策支持下 ,粮食生产发展在农民收入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2010年 ,主产区13个省份中有6个省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后,受国内外粮价倒挂冲击 ,粮食生产 的增收作用减弱。2020年,主产区中仅有山东、辽宁 、江苏三个省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黑龙江、吉林 、河北等产粮大省 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转变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五 是人口吸引力偏弱。1980-2020年 ,主产区人口增长了29.01% ,明显低于主销区103.20%和产销平衡区43.64% 的人口增幅 。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 ,随着主产区人口 的大量流出,劳动能力较强 的中青年人口和男性人口占比下降,劳动力较弱 的老龄人口和妇女留守人口占比增加 。上述方面问题的存在 ,均不同程度影响着主产区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根基 的稳固,亟须通过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以解决。

  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思路

  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应加强顶层设计 ,明晰政策目标,坚持贡献与补偿相匹配,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保障机制。

  加强顶层设计 。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涉及中央和地方、主产区和非主产区 、生产和消费、市场与政府等方方面面 ,需坚持一体设计、统筹协调、综合推进 ,确保政令一致 ,防止顾此失彼或政策内耗。

  明晰政策目标 。从国家粮食安全利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利益和区域生态利益等多维度综合评估主产区粮食生产的贡献价值 ,坚持贡献与补偿相匹配、补偿与粮食根基巩固相适应的原则,确立明晰 的政策目标和时限 ,力戒将“合理补偿”“尽快实现”类政策原则虚化为政策目标。

  健全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机制 。现阶段 ,仅靠中央财政难以实现让主产区种粮不吃亏 、得实惠的目标,必须建立由中央和受益地区共同负责 的补偿机制。在补偿总体目标确定下 ,明晰划分中央财政和受益地区各方应承担 的补偿责任 。对于中央财政所承担部分,由国家通过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同时 ,对存在粮食产需缺口的地区 ,由国家按受益规模确定补偿标准和统一归集补偿资金,按贡献度对主产区进行补偿。

  健全主产区经济发展助推机制。主产区粮食生产根基的巩固,以及其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状况 的改变 ,既要靠利益补偿机制“输血” ,也要靠其经济提速增效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国家应在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同时,加大力度健全主产区经济发展助推机制。一是支持主产区率先建成农业强省。鼓励主产区加强现代农业建设 ,进一步夯实粮食生产根基 ,并利用粮食等农产品生产优势 ,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强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在建设农业强国中走在前列 。二 是支持主产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 。鼓励主产区“弯道超车”,抢占新技术应用制高点 ,大力发展节地节水高效集约的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形成后发优势 。三 是支持主产区提升现代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加大对主产区现代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增强区域发展吸引力和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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