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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

  买房置业 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 。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 的房子,诚信守法 、风清气正 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 。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 ,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 ,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 ,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 ,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 ,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 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 ,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 ,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 ,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 。小区景观遭到破坏 ,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 ,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 的时候 ,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 、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 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 ,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 。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 是否有法律上 的约束力 ?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 ,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 ,消费者维权主要 的依据 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 ,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的房屋 ,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 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 ,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 。”谢龙说 ,这种情况即使 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 ,它也 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 ,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表示。拍卖公告 、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 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 的,构成要约 。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 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 。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 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 ,那么可以认为 ,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 、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 是通话录音 、现场录音录像 、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 ,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 ,加重了业主 的责任 ,规避了开发商 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 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 ,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 ,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 、修改 、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 ,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 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 ,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 的条款。同时 ,从法律上来说 ,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 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 的陷阱 ,如涉及到交房时间 ,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 的约定。

  不得不选 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 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

  去年九月 ,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 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 ,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 。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 是郁闷 ,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 ,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 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 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 ,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虽然拥有拒绝 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 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 ,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 的发票 。如果不能 ,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 的 ,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 。”谢龙表示 。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 ,但 是合理性还 是有所欠缺 。商品房买卖 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 、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 ,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 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 、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 ,如何解决 ?

  2020年9月 ,河北保定 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 。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 、墙面不平整等问题 。尤其是卫生间 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 、缩水 、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 ,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 ,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 ,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 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 ,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 ,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 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 ,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 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 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 的解释,也就 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 ,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 ,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 ,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 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 ,公司要不要赔 ?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 的真实案例 。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 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

  记者调查发现 ,近年来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综合来看 ,在“倾斜保护原则”下 ,我国 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 ,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 ,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 ,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 ,不慎摔伤了右手 。后经工伤鉴定 ,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 的右手致残 ,老杨觉得很倒霉 。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 ,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 ,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 ,法院认为,因老杨 是临时工 ,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 ,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 ,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 ,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 ,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 的劳动者 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 ,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 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 ,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是法定义务 。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 的认定 。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 ,也属工伤。2017年 ,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 。去厂里报到 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 ,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 ,小陈发生工伤 ,相应 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 ?答案是 :也算 。同样 是2017年 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 ,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 ,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 的交接工作等也 是其工作组成部分 ,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 。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 的争议点 :一是双方劳动关系 的确立,二 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 的确认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 ,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

  实践中 ,为了相互了解 、选择 ,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 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 ,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 ,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 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 ,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 ,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 。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 ,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转正后缴纳社保 的操作显然违法 ;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 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 ,30天之限 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 ,并非不缴纳社保 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 :2020年10月 ,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 ,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 ,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 ,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 。事后 ,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 是一起典型 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 ,在“社保空档期” ,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 。他同时提醒劳动者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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